科技企業競爭優勢并非是網絡效應
過去十年里,Facebook、谷歌、蘋果、亞馬遜和微軟等全球領先的科技公司發揮著重要作用。Facebook(已更名為 Meta)旗下擁有 Instagram 和 WhatsAPP,臉書在各個平臺的用戶達到 35 億,全球在線廣告支出的 50%以上流向 臉書 或谷歌。谷歌在美國搜索引擎市場份額超過 60%,在歐洲、巴西和印度達到 90%以上,蘋果年利潤超過星巴克的總收入。微軟是 84%企業排行前三的供應商。亞馬遜占據了美國網購開支的 40%以上。通過亞馬遜服務運營近三分之一的網絡。這五大企業在 2020 年收益約 1970 億美元??偸杖氤^萬億,年底市值升到了 7.5 萬億美元。
這些企業產生了巨量消費大數據和現金流,但是哥倫比亞商學院的教授喬納森·尼認為這些企業存在“平臺的錯覺”。
喬納森教授著作《平臺的錯覺:科技巨頭時代誰贏誰輸》分析了大型科技企業的優勢和劣勢,并介紹了這類企業的應對戰略。
喬納森指出,當今許多人,包括學者和投資者都認為大型科技平臺公司都是從其強大的網絡效應中獲益的,即將在這種不可抗拒的推動之下支配全球。但是事實可以證明這種想法是錯的。比如,規模的概念。傳統觀點認為,規模幫助企業分攤固定成本?;ヂ摼W規模來自網絡效應,人們認為這是一種固有強大的競爭優勢。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錯得離譜”)。沒有高昂的固定成本,一切網絡效應驅動的企業都會引來新平臺競爭——新平臺發現使用率再低也不會虧本。大部分這類企業的競爭優勢并非來自網絡效應。蘋果、谷歌、亞馬遜和奈飛最初的成功并非依靠網絡效應。蘋果是消費品業務,谷歌得益于被持續學習增強的大量固定成本要求。亞馬遜最初的零售業務,現在已然已然占其營收的一大部分。根本談不上網絡效應,奈飛也是一樣的。這些企業的成敗同樣取決于我們長期以來一直研究的競爭優勢原則。這些公司都很優秀,但各自成功的原因不同。涉及多種多樣的強化優勢,而非某一個單一的因素。每個企業弱點也不一樣。
上述內容是哈佛商業評論采訪喬納森教授的整理稿子。實際上,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很容易被公眾貼上標簽。比如,提到科技企業或認為創新和高技術是突出優勢,提到網絡平臺的企業會被認為規?;途W絡效應。按照喬納森的觀點,互聯網科技公司必不一定具備網絡效應的“競爭優勢”,不同的企業競爭優勢來源和構成也不同。眾智云慧咨詢將為你推出谷歌、臉書和亞馬遜的優勢和劣勢,以加深對本洞察主題的理解。(未完待續)
(資料來源:HBP 哥倫比亞商學院喬納森·尼采訪、眾智云慧成都管理咨詢CRC 行研中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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